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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安盟设立通用工种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批复
内劳社办字〔2007〕173号
兴安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请示》(兴劳社发〔2007〕79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和你们对申报承建单位的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准在兴安盟交通技工学校等六单位继续设立通用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中两个单位名称变更),同时批准乌兰浩特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等三单位新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此次批准的鉴定机构名称及机构编码、鉴定职业(工种)、等级均见本文附表,有效期为2007年8月至2010年7月。请接此批复后,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上述批准的鉴定机构办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监督各个鉴定机构搞好基础建设,规范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此复
附:兴安盟通用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批准鉴定工种、等级一览表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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